《派生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總結了派生定密的4種主要情形:一是派生事項與已定密事項完全一致的,二是涉及已定密事項密點的,三是對已定密事項進行概括總結、編輯整合、具體細化的,四是原定密機關單位對使用已定密事項有明確定密要求的,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根據該條款,在日常定密工作中需要把握兩個基本原則。一是“確有必要”,即涉及已定密事項密點或者主要內容應當派生定密。如果派生事項與所執行或者辦理事項完全一致,應當嚴格按照所執行或者辦理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定密。例如,全文轉發上級機關單位涉密文件等。如果派生事項與所執行或者辦理事項部分一致的,在定密過程中要分情況處理。主體內容一致或者關鍵內容(密點)一致的,按照所執行或者辦理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定密。例如,轉發、引用、摘抄涉密文件的基本框架及其主要內容的;涉及所執行或者辦理事項的型號、地點、時間節點、統計數據等核心要素的。非密點內容一致或者僅個別字句(非關鍵內容)一致的,可以不定密。
二是“要素一致”,即密級、保密期限應當按照已定密事項確定,知悉范圍根據實際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派生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與已定密事項密級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項明確密點及其密級的,應當與其所涉及密點的最高密級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項確定了保密期限則派生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與其一致,如果已定密事項按照密點定密,則派生國家秘密保密期限應當與其所涉及密點的最長保密期限保持一致;“知悉范圍”是判斷國家秘密是否泄露的依據之一,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內,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原定密機關單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通訊員:李靳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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