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4年3月,某部委在開展保密檢查時發現某直屬單位技術保障處干部王某擅自掃描涉密文件存儲在涉密計算機中。經查,王某出于留存參考目的,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掃描機密級文件1份、秘密級文件4份,存儲在涉密計算機中。事件發生后,該部委給予王某行政警告處分,延長其預備黨員預備期8個月,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處長陳某進行通報批評,取消其2014年評優資格,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案例警示:
隨著信息化的不斷發展,U盤、光盤、移動硬盤、掃描儀、復印機等在工作中普遍使用,少數涉密人員出于留存文件、資料供日后學習、工作參考使用,或是為了圖省事,利用這些信息技術和設備翻拍涉密文件、資料,快速、隱蔽地違規復制、存儲大量國家秘密,導致泄密。擅自復制涉密載體的行為,總體上違反了保密法強調的“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具體表現形式上,沒有嚴格遵守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的要求: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單位戳記,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案例中,王某出于留存參考目的,未履行審批手續,擅自掃描多份涉密文件存儲在涉密計算機中。王某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泄密的嚴重后果,但是擅自掃描的密件數量較多,違反了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應當按照規定報批”的要求,情節嚴重。王某應當受到相應處分。
預防措施:
復制涉密載體,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對制發機關有特殊要求的、不準復制的涉密載體,確因工作需要進行復制的,請示原制發機關同意后,方可復制。復制涉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嚴禁將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掩蓋起來進行復制。復印形成的涉密載體,需加蓋復印戳記,并將相關信息記錄在《涉密載體臺賬》中,復印件視同原件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掃描形成的涉密載體,需在掃描件上添加掃描用途、申請部門、申請時間等信息水印,并將相關信息記錄在《涉密載體臺賬》中,掃描件視同原件管理。
(通訊員:李靳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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